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薇花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及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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