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劉珮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6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