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32號
TCDV,105,補,2032,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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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劉珮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6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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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