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31號
TCDV,105,補,2031,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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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陳基堯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被   告 陳增雄
      陳忠賢
      陳忠謀
      陳忠勳
      陳忠信
      陳忠正
      許茂莎
      沈許春旺
      許家溱
      許春蘭
      陳 金
      陳吳芙蓉
      陳忠義
      陳忠華
      陳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調解不成
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
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563,333元(參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記載公告現值2500元/㎡×面積7876㎡×原告持分1/3=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尚
應補繳63,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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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