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陳家棟
謝金卿
蕭潘秀雀
張陳雅芬
林許秀麗
林月娥
胡慧華
邱花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49,3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