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03號
TCDV,105,補,2003,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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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曹安曄
被   告 賴旻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
 元(即原告對訴外人丁祥生之借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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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