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三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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