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44號
TCDV,105,補,1944,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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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豪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1,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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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豪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