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豪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1,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