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章羽承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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