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勝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源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6011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222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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