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王玉秀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蘇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878 元(計
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
別為678 、32平方公尺,即710 平方公尺x 權利範圍254/10000x
民國105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37,600元/ 平方公尺】+ 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3 樓房屋之課稅現值403,800 元
=1,081,8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