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魏志豪
被 告 魏佐翰
魏志宏
魏裕原
魏錦銘
魏東正
魏秀梅
魏秀琬
魏淑惠
魏良蓉
魏士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940 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5x 民國10
5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69,600元/ 平方公尺x 土地面積90平方公
尺+同段273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5x 建物現值309,500 =26
2,9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