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87號
TCDV,105,簡上,187,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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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高振益
視同上訴人 高基誠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鄭資華
      陳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4月7日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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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