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柯智中
相 對 人 卓金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父柯泰良與相對人有借貸關係,其 未經抗告人同意,擅將抗告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 狀、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書交付予相對人辦理抵押權設定(下 稱系爭抵押權),且抗告人亦未授權相對人代理抗告人將附 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更未向相對人借貸 ,是相對人之行為實屬無權代理行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務既屬違法無效,相對人據以請求拍賣抗告人所有之不動 產,自屬無據。為此,抗告人已向鈞院提起塗銷系爭抵押權 登記之訴,現以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事件審理中,於該案 尚未判決確定前,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當無 理由,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 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 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 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要旨參照)。職是, 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因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 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暨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 效力,故僅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 債權經形式上審查認定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抗告人欲就系爭抵押權有無供擔 保之借款債權、是否無權代理等實體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自 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要非依本件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及案外人柯泰良、王芊方分別於⑴ 民國101年4月13日,⑵101年4月24日向相對人各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清償日期分別為:⑴103年4月13日,⑵
104年4月24日。詎抗告人及柯泰良、王芊方於借貸清償期屆 至仍未償還,屢經催索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情,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收據、本票等影本為證。又系爭抵押權所 定債務清償日期既分別為:⑴103年4月13日,及⑵104年4月 24日,然系爭抵押權迄今仍未予塗銷,客觀上足認確有逾期 清償之違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依上開證物為形式 之審查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當。至抗 告人主張兩造並無借貸關係,且相對人未獲抗告人授權,竟 無權代理而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自屬違法,目前業已提 起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於該民事事件確定前,自不應 准予拍賣云云,縱認所稱屬實,亦僅能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 序以資救濟,核與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是否合法無涉。故 抗告人執前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 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 其數額。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1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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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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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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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外埔區 │ 新城 │ │ 108 │旱│ 208.74 │10000分之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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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外埔區 │ 新城 │ │ 115 │旱│ 71.50 │10000分之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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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外埔區 │ 新城 │ │ 114 │旱│ 87.6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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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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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 │臺中市外埔區新│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44.65 │ │ 全部 │
│ │ │城段114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50.68 │ │ │
│ │ ├───────┤ 凝土造 │三層:50.68 │ │ │
│ │ │臺中市外埔區甲│層 數:4層 │四層:18.71 │ │ │
│ │ │后路五段128巷 │ │合計:164.72 │ │ │
│ │ │11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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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大甲東段2112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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