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8號
TCDV,105,建,8,2016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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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人碩建築師事務所即賴人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8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32,833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3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105 年10月31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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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