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黃富三
相 對 人 黃紫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一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 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自明。二、查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聲 請人應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寄存 送達聲請人,並於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生效,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