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張美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文燦、林文一、郭宗軒、莊淵元、陳
雍和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張文燦、林文一、郭宗軒、莊淵元、陳雍和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
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