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黃呈瑋
黃佳琳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怡儒
法定代理人 黃建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萬居不 幸於民國 105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黃呈瑋、黃佳琳為被繼 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 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萬居於 105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 人提出被繼承人賴萬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 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賴昇鋒、賴政男、賴正發、賴彩雲、賴正吉、賴正民、賴月 麗、賴淑真、賴富雲等人,另被繼承人之長男賴瑞宏於95年 4月17 日死亡,由賴昱銘、賴怡儒代位繼承,而上開繼承人 中,除賴正發、賴彩雲分別於本院 105年度司繼字第2199號 、105年度司繼字第2166 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 予備查,及賴昱銘、賴怡儒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 有賴昇鋒、賴政男、賴正吉、賴正民、賴月麗、賴淑真、賴 富雲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索引 卡查詢結果,以及本院依職權向戶政機關調閱之繼承人戶籍 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賴昇鋒、賴政男、賴正吉、賴正民、賴月麗、賴淑真、賴富 雲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 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
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