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33號聲 請 人 賴新僑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資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件之提示日為何?(本票上無到期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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