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233號
TCDV,105,司票,7233,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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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賴新僑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資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之提示日為何?(本票上無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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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