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106號
TCDV,105,司票,7106,2016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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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106號
聲 請 人 游燕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ROSELLE ROMERO羅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於105年11月18日補正狀查報相對人姓名為「ROSELLERO
  MERO」,惟居留證之姓名為「ROMERO ROSELLE BALBIN」,
  請查明確認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資料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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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