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浩宇有限公司、韓宗憲、黃美芳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浩宇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
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
理人為韓宗憲,並確認其現階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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