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004號
TCDV,105,司票,7004,20161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04號
聲 請 人 黃長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添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所附之附表二份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相異,請確認附表
  所載7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黃添福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