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956號
TCDV,105,司票,6956,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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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5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晟堃黃晴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相對人黃晴妮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黃晴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黃晴妮所為之發票行為時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之
  證據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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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