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931號
TCDV,105,司票,6931,2016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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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抗 告 人 櫻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汎其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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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