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抗 告 人 櫻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勛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汎其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