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774號
TCDV,105,司票,6774,201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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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74號
聲 請 人 劉玉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瑜珺謝宏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票 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期各為 何 ?㈡票號WG0000000提示日期為何?(因到期日經塗改未於塗 改處簽章,不生塗改效力,又塗改日期無從辨識,應視為未 載到期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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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