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許志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標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 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 債權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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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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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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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后里區 │后里 │ │ 267-7 │建│ 57.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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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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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臺中市后里區后│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23.59 │ │ 全部 │
│ │ │里段267-7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22.83 │ │ │
│ │ ├───────┤ 凝土造 │三層:22.83 │ │ │
│ │ │臺中市后里區甲│層 數:3層 │合計:69.25 │ │ │
│ │ │后路627巷1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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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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