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龔家平
債 務 人 簡碧柳
債 務 人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簡碧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簡碧柳、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4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碧柳、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於105年5月10日因代墊債務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前 要求聲請人開立之擔保契約1,123,500元,後於本院105年訴 字2115號雙方達成和解,然債務人至今仍未依約償還本金全 部,屢經催討能未獲清償,期間經抵銷債務人於聲請人處之 部分存款後,尚欠本金1,120,1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 債務人簡碧柳已於104年10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 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龔家平,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 本院105年訴字第2115號和解筆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等影本及債務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務人簡碧柳及相對人龔家平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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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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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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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16-85 │建│499 │ 499/1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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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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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4 │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商用 │1層: 36.9 │陽台:5.95│ 1/1 │
│ │ │子頭段216-85地│鋼筋混凝土造 │2層: 53.15 │平台:7.4 │ │
│ │ │號 │12層樓 │騎樓:15.75 │雨遮:1.47│ │
│ │ ├───────┤ │地下1層: │ │ │
│ │ │臺中市南區工學│ │ 131.16│ │ │
│ │ │北路62號 │ │合計:236.96│ │ │
├─┴───┴───────┴─────────┴──────┴─────┴────┤
│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10966建號,面積:1295.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9/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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