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541號
TCDV,105,司促,30541,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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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蘇意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意評於民國102年4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28440020048304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
  2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蘇意評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563189203397304),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19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蘇意評於民國101年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238970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730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5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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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意評 428│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9286 │4400200483│11月 07日  │      │       │
│  │元  │049    │起     │      │       │
├──┼───┼─────┼──────┼──────┼───────┤
│ 002│新臺幣│蘇意評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1628│3189203397│11月 07日  │      │       │
│  │元  │304    │起     │      │       │
├──┼───┼─────┼──────┼──────┼───────┤
│ 003│新臺幣│蘇意評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325438│6705712389│11月 07日  │      │八八     │
│  │元  │7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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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