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425號
TCDV,105,司促,30425,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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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卓聖育
債 務 人 卓孟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卓聖育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邀同債務人卓孟佑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
  ,共計新臺幣192,82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卓聖育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5,
  425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卓孟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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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