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吳震雄即東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之聲
請狀。
㈡查報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釋明,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本件服務費2694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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