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197號
TCDV,105,司促,30197,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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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7號
債 權 人 蔡三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勇劉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劉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原因事實中約定清償期108年6月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依借款明細單還清日期為111年6月21日)
  ㈢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本件為一般保證,應寫主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保證人)應付清償之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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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