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86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82年10月23日起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違約金每佰元每日加收2角及自民國82年10月23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債權之發生原因(即設定抵押權之原因)並提出證物
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