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186號
TCDV,105,司促,30186,201611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86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82年10月23日起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違約金每佰元每日加收2角及自民國82年10月23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債權之發生原因(即設定抵押權之原因)並提出證物
   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