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64號
TCDV,105,司促,29964,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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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楊英烈
代 理 人 賴佳享
債 務 人 呂億昌即亞聖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育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壹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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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