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38號
TCDV,105,司促,29938,20161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8號
債 權 人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債 務 人 范維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超出約定利率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