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債 權 人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獻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依管理規約約定逾期二
期以上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㈢確認原因事實之債務人門牌號碼是否有誤?(與建物謄本
不一致),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