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3號
債 權 人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瑞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依狀附文心百利社
區管理規約第十條第四款:區分所有權人若在逾二期(含)
以上未繳納應繳金額時,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㈡請提出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㈢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之門牌是否記載有誤,如記載無
誤請釋明何以與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