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918號
TCDV,105,司促,29918,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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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8號
債 權 人 吳秀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乙鈞黃覺曇黃科眾黃璿叡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補正聲請狀末之印文資料)
   ?
  ㈡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黃龍師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確認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標的為何(按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債務人黃龍師已
   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
   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
   定繼承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龍師之
   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查明確認債務人等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聲請狀請求標的
   欄之記載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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