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8號
債 權 人 吳秀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乙鈞、黃覺曇、黃科眾、黃璿叡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補正聲請狀末之印文資料)
?
㈡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黃龍師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確認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標的為何(按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債務人黃龍師已
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
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
定繼承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龍師之
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查明確認債務人等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聲請狀請求標的
欄之記載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