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845號
TCDV,105,司促,29845,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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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5號
債 權 人 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佳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請求金額與所附證物不
   一致,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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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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