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鍾耀隆即鍾永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鍾耀隆即鍾永倫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3818元整,自民國105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
,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
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81
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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