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758號
TCDV,105,司促,29758,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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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7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鍾耀隆即鍾永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鍾耀隆即鍾永倫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3818元整,自民國105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
  ,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
  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81
  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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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