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618號
TCDV,105,司促,29618,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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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陳建源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廖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柒仟貳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六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
    陳建源於民國103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共借得新臺幣1,3
    4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
    人自105年08月30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
    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
    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並以債務人陳建源、廖雅
    文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乙
    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故債務人等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債
    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
    新臺幣2,077,279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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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