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陳建源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廖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柒仟貳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六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
陳建源於民國103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共借得新臺幣1,3
4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
人自105年08月30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
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
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並以債務人陳建源、廖雅
文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乙
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故債務人等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債
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
新臺幣2,077,279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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