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598號
TCDV,105,司促,29598,20161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達衣服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
   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
   確: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
  ㈡提出保全費用31500元計算式及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載為
   契約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惟分別是服務費用及契約期
   間之約定,無從釋明本件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確: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