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355號
TCDV,105,司促,29355,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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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蔡育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育澤於102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8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清償,自
   撥款日起前6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88計付,並按本行
   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現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7.9,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5年9月7日,目前餘欠本金新
   臺幣115,399元整,均未清償,業已違反貸款總約定書第
   六條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期,今債務人依約既為
   借款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並應給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暨帳務明細乙份暨銀行指
   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表乙份暨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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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