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蔡育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育澤於102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8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清償,自
撥款日起前6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88計付,並按本行
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現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7.9,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5年9月7日,目前餘欠本金新
臺幣115,399元整,均未清償,業已違反貸款總約定書第
六條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期,今債務人依約既為
借款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並應給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暨帳務明細乙份暨銀行指
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表乙份暨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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