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侑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相對人侑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相對
人侑迅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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