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40號
債 權 人 森林公園壹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陞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陳思樺排放廢水於B中庭造成女兒牆面污穢之相
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