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127號
TCDV,105,司促,29127,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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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眞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郭銘香、張榮昌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請提供AK5141985及AK5141980兩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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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