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眞、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郭銘香、張榮昌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請提供AK5141985及AK5141980兩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