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
債 權 人 立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如合約書、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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