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075號
TCDV,105,司促,29075,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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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5號
債 權 人 中毅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退票日期為民國105年2月1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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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毅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