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069號
TCDV,105,司促,29069,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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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梓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管理費計收標準、項目、每期
   應收金額、計算期間)。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管理費積欠之期間。
  ㈢提出債務人未繳款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主管機關對於主任
   委員認可之函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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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