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梓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管理費計收標準、項目、每期
應收金額、計算期間)。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管理費積欠之期間。
㈢提出債務人未繳款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主管機關對於主任
委員認可之函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