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834號
TCDV,105,司促,28834,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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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34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郭玉真」抑或「郭玉眞」,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票號AK5141999、AK5141987之支票背面影本以釋明債
   務人郭銘香、張榮昌為背書人或提出對債務人郭銘香、張
   榮昌請求連帶清償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票號AK5141987之支票請求利息自104年12月17日起算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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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