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34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玉真、郭銘香、張榮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郭玉真」抑或「郭玉眞」,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票號AK5141999、AK5141987之支票背面影本以釋明債
務人郭銘香、張榮昌為背書人或提出對債務人郭銘香、張
榮昌請求連帶清償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票號AK5141987之支票請求利息自104年12月17日起算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