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6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債 務 人 鄭卯川
債 務 人 蕭伊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伍仟陸佰玖拾
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⑵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
玖仟零叁拾元⑶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均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