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靜娟、陳政傑、陳政勲、陳雅鈴發支
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確認陳金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
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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